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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衛生局日前針對黑心油事件裁罰18.5億天價罰鍰,卻遭衛福部訴願委員會以案件已進入司法訴訟,基於「一罪不二罰」的原則決定撤銷,造成了輿論不小的風波。不僅消費者批評,地方政府也不服,彰化縣政府法制處處長說,待收到處分書後,將找更適合的法令開罰尋求「翻案」。然而看新聞的同時不禁要問,什麼是一罪不二罰原則呢?

一罪不二罰這個意義,可能大家早就已經熟知了。好萊鄔大片double jeopardy(中文譯名:致命追緝令),女主角遭指控謀殺丈夫,卻發現丈夫竟然是詐死騙取保險金,並與自己的好友聯合設計陷害她。在獄中一位曾是律師的受刑人告訴她一罪不二罰的概念(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既然她已經因為謀殺丈夫遭判決而且服刑,出獄之後法律就不能再因為謀殺同一個人的罪名審判她。女主角為了追回心愛的兒子,違背假釋規定,一面躲避假釋官湯米.李.瓊斯的追捕,一面千里追尋丈夫的下落。最終女主角殺了丈夫,找回自己的兒子。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double jeopardy)是由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衍生而來的,其中相關的條文內容寫著: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名,使生命或肉體再度受到傷害。(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範「一罪不二罰」原則,但是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03號、第604號解釋,分別依據法治國家所要求的「法的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推論舉證「一罪不二罰」原則並予以認可。依據大法官解釋「一罪不二罰」原則,自然是具有憲法位階的原理原則。所有政府機構公權力的行使,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都應該受到拘束。

提到「一罪不二罰」原則,常有人聯想到的就是酒駕的處罰。之前警察執行酒駕取締的標準,對於酒測值較低的駕駛人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開單舉發。而對於酒測值較高的駕駛人,則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依刑事案件偵辦。且依「一罪不二罰」原則,警察對於依刑事案件移送的駕駛人,不再開立酒駕交通違規的罰單。

然而因為近來酒駕新聞時事的催化,政府修法大幅加重、加嚴了酒駕的處罰。於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正的刑法第185條之3,對於刑法酒駕從嚴認定,明定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且把處罰加重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增列「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酒後駕車處罰可謂相當的重,雖然是老生常談,還是要提醒各位「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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