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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是大學一年級新生,剛剛滿十八歲,未婚,有個要好的男朋友。因為月經遲遲沒來而至醫院就診,檢查結果發覺已經懷孕了。小芳認為自己才剛開始大學生涯,若在此時懷孕生子,對於日後求學及生活都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小芳要求醫師進行人工流產(中止妊娠)。醫師告訴小芳,她未成年,進行人工流產(中止妊娠)應該通知他的父母親或監護人陪同,並由本人及父母親或監護人一起在人工流產(中止妊娠)的醫療同意書上簽名才行。小芳覺得很納悶,老師及父母都說滿了十八歲就是成年人了,所有行為都要自己負責,最近也才由男友陪同在監理站考了汽車駕照。為什麼醫師又說她未成年?要父母親同意才能執行人工流產?

說明:

關於幾歲才算是成年人的問題,相信很多人都聽過不少相關的討論,有人說是民法與刑法規範的不同,有人說是責任能力與行為能力認定的不同。其實就法條來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其實並沒有對「成年」做出年齡上的定義,只是對於責任能力作規範(十八歲至八十歲的人應該負完全責任)。而民眾常常就依此認為在刑法上十八歲就算是成年。

關於「成年」的定義,還是應該要回到民法的規範來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小芳在未滿二十歲之前,民法認定上仍然是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再依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執行人工流產明顯不屬於但書所述之「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自然應該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是。

另外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針對未成年人特殊賦予完全行為能力之例外規定,是依據國人傳統思想「結婚成家」、「當家做主」的基本觀念而制定的規範。然而應該注意的是,雖然在此情形下,法律上雖然被視為有行為能力,但是並不是因此而認定作成年,本質上仍然是未成年人。又即使事後離婚,行為能力仍保留,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法務部89年12月7日法89律決字第44238號函函釋)。

基於以上民法基本規範,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所以小芳要求醫師進行人工流產(中止妊娠)時,醫師會告訴小芳,應該通知他的父母親或監護人並且應該徵得他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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