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跟小明兩人從大學時期認識即是同學們羨慕的班對,兩人交往多年也已論及婚嫁。小美的家人擔心女生青春蹉跎,幾次催促男方婚期的事情,於是兩人在前陣子訂了婚。然而訂婚之後遇到幾次小明有第三者介入的問題,結婚的事情又被擱置下來了。最近又聽朋友說有新的第三者介入,小美心灰意冷,打算取消婚約。
說明:
「訂婚」民法裡的規範叫做「婚約」,是指男女雙方合意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簽訂之契約,一般是書面(訂婚證書),也可以是口頭,法律並沒有要求一定的形式,只要是雙方合意。婚約成立之後,男女雙方即成為未婚夫妻的身分。古時候婚約是結婚必要的程序,所以一但訂定婚約,即有強大拘束力,悔婚是有法律責任的。然而現代法律認為婚約是屬於身分行為,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訂婚已不再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婚約也僅有雙方之間道德的約束,沒有法律約束的問題。
民法關於婚約訂定的規範如下:由男女雙方自行訂定(民法972),男需滿十七歲、女須滿十五歲(民法973),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974)。
我國民法婚約只是雙方預約將來結婚的合意,雖然是一種身分行為,但是雙方並不實質上發生法律身分關係的變化,只是道德上有與對方結婚的義務。如前所述現代法律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如果其中一方事後無故反悔,單純也只有道德的問題,在法律上這個婚約也就無效了,另一方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強迫履行婚約的(民法975)。
除雙方合意解除以外,依照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婚約解除的法定理由如下: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2.故違結婚期約者。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8.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本案例一再有第三者介入,應該可以認為符合第7款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值得一提的是,民法的通姦不像刑法定義嚴格,小美和小明雖然還不是正式夫妻,小明還不構成刑法上的通姦罪,但是在民法上仍是認定屬於通姦的行為。
當然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後,因為婚約而為贈與者,得請求他方反還贈與物(民法979-1)。所以因為訂婚而贈與的訂婚戒指、首飾、聘金等,小明是可以請求小美反還的。然而如果沒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各項情形而小美仍執意解除婚約的時候,這時依據民法第九百七十八條、第九百七十九條,小明反而可以要求小美賠償小明因為婚約解除而受的財產損失(辭去工作、禮服訂做、新房租賃等)及非財產損失(慰撫金)。前面所述關於婚約解除所產生的贈與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979-2)。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