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556794_3524405685102_94427753_n.jpg 

近年來食品安全的問題不斷,尤其最近這一波餿水油事件,牽連甚廣,許多老牌食品大廠、百年老店也紛紛中箭。而揭穿這一重大醜聞的英雄,是一個屏東鄉下老農夫。自備蒐證攝影機,一連檢舉了五次,後來還是跨縣市到台中檢舉報案才成功揭發本案。傳聞老農夫住處還因此遭到不明車輛監視,險遭劫持,全家連夜搬家。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曾建議提高「吹哨人」獎金,而日前新北市衛生局也趁此新聞熱潮發布新聞稿宣布新北市三個月前已發出一筆逾百萬元食安檢舉獎金,給一名違法食品廠內部「吹哨人」,此人不但領得開心,現仍好好地在原單位服務。高雄市衛生局也宣佈跟進,最近擬訂鼓勵民眾檢舉重大違反食安辦法,獎金最高可達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六十,比新北市還要多百分之十,法案已送至高雄市議會。

什麼是「吹哨人」呢?所謂「吹哨人制度」最早是美國的告密者保護制度,目的在保護告密者,鼓勵公民參與社會公正的監督。也就是當食品企業從業員工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時,在第一時間發出警示(吹哨),通報政府予以重罰、改善。「吹哨人」就是英文 Whistleblower 的直譯。歐美專家學者將「吹哨人」定義為:報告或揭露與自己工作背景相關的威脅或傷害公共利益(如欺詐、健康與安全、腐敗等)資訊的任何人。

「吹哨人制度」最早是在177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吹哨人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WPA),後於1989年修訂,2012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吹哨人保護加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Enhancement Act),屬於聯邦法律,主要是為了鼓勵公務員內部的監督,即每個政府工作人員本著為社會公眾利益,都可以站出來通過告密的手段,來維持社會公正。告密者受到法律的保護,可以通過訴訟手段來起訴政府相關部門和負責人,檢舉貪腐,瀆職等問題。

  而「吹哨人」進入食品安全領域則溯至上世紀30年代,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38 ,FLSA),上世紀70年代,「職業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和「聯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1972),以及2011年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的「FDA 食品安全現代化法」(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FSMA)。皆有具體規範保護「吹哨人」的權益,禁止雇主解雇或歧視「吹哨人」,一但雇主違反禁令,「吹哨人」可向雇主提出民事懲罰性賠償訴訟。

  至於「吹哨人」的獎勵,溯至1986年「聯邦民事欺詐索賠法案」(False Claims Act, FCA)該法案允許「吹哨人」代表美國政府,起訴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資金,並從中獲利者(包括州和地方政府)的欺詐行為。司法部在收到投訴、告發後,要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作為原告參與起訴,如果司法部起訴,「吹哨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吹哨人」可以自行調查並起訴,以「私人檢察官」的身份打擊影響政府財政的貪腐行為,「吹哨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25%—30%。據悉,美國這類索賠累計已達80億美元,「吹哨人」已經分走了其中的10億美元以上。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美國「吹哨人制度」來看,除了高額獎金鼓勵「吹哨人」能在第一時間吹哨,而且還需要保護吹哨人的人身安全。台灣目前制度不管是獎金的誘使或者是人身安全的保障,都還非常的缺乏。就前述餿水油新聞事件為例,竟然安排老農夫接受媒體專訪,這是有很大的檢討空間的。

arrow
arrow

    devildodo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