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闆16年前借了50萬元給好友阿偉作生意,阿偉經營不善虧光了。當時王老闆看阿偉的生活狀況不佳,也不急著跟他催討。直到這兩年阿偉的生活逐漸寬裕。王老闆日前跟阿偉提起16年前借錢的事情,阿偉卻告訴王老闆這筆債已經超過了「消滅時效」,依法阿偉可以不用還。王老闆聽了非常生氣。
說明:
一、什麼叫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即「消滅時效抗辯」,是指請求權經過一定時間後所產生的抗辯權,也叫作「時效抗辯」。立法理由認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消滅時效的期間:
一般來說「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125條)所以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然而一些特殊的請求權會有比較短時效的特別規定。例如:
- 五年短期消滅時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民法126條)。
- 二年短期消滅時效:飲食、娛樂消費、醫師醫療費、律師費用、承攬報酬等等(民法126條)。
- 其他各散見各法律規定之短期時效,如:票據法之票據追索權(支票:一年,本票、匯票:三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197條)等等。
三、消滅時效的效果:
- 需主張、抗辯:如前所述,「消滅時效」是一種「抗辯權」,所以需要阿偉的主張、抗辯,才會發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債務是存在的,是因為阿偉主張「時效抗辯」才產生效果。
- 債權仍然存在:債權雖然罹於消滅時效,債權還是存在的,這時我們會稱之為「自然債權」。日後如果阿偉主動返還債務,王老闆仍然有權受領阿偉的還款,而且還了就不能要回來了。
有句話說:「法律不幫助在自己權利上睡覺的人 Vigilantibus et non dormientibus jura subveniunt」權利應該是要靠自己維護且去爭取的。為了維護現行法律秩序的安定,採取時效制度可以達到督促權利人早日行使權利的目的,以減少法律紛爭、促進和諧。在權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不會長期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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