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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華今年剛滿18歲,除夕那天拿了爺爺奶奶準備的大紅包,年初一興奮的帶著15歲的弟弟阿成到附近的廢棄工地燃放鞭炮、煙火。玩得正開心的時候,一隻沖天炮飛進鄰居王爺爺家後院,引燃了後院的草叢發生火警,王爺爺在慌亂逃生時摔斷了右腳。王爺爺家人要阿華、阿成的父母親出面負責。

 

說明:

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父母親有連帶責任:

父母親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

除了民法上的「監護宣告」以及「輔助宣告」以外,依據民法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第十三條),所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包含了「未成年人」。再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成年即指二十歲以下。所以阿華雖然剛滿十八歲,在民法上仍然是未成年人。

連帶責任:

「連帶」這個觀念是從民法「保證」衍生出來的,一般保證概念是債權人要先向本人求償,求償不足時再向保證人追償。然而「連帶」依據民法二百七十三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所以連帶責任與本人站在同一地位,權利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人主張權利。

善盡監督責任也要賠: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然而同條第三項又規定「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所以即使父母親證明已善盡監督責任,被害人仍然可以聲請法院斟酌判定賠償,民法對於父母親其實賦予相當重的責任。

少年事件:

案例中除了財物損害,還造成鄰居王爺爺受傷,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若十二歲至十八歲之少年涉及刑事案件,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少年法庭可以對父母處以八至五十小時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可以處三千元至一萬元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甚至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所以教養子女不只是義務,也是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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